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武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妻子邓某某因婚姻纠纷发生争执,争执中邓某某将张某某头部左侧打破。张某某认为妻子出轨与亲戚牛某甲有关,便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和牛某甲取得联系后,两人在视频中发生争吵,并与牛某甲丈夫牛某乙、和牛某甲家中与牛某乙一起喝酒的谢某某、孙某某及赵某某等人在视频当中发生争吵。后张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凌晨0时40分许驾车寻至**镇**区与牛某甲、牛某乙等人碰面质问该事。双方在**小区北门口匝道处碰面后张某某欲叫牛某甲跟自己回家中与妻子邓某某对质。在场的牛某乙、被害人谢某某见状便与张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张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厮打,厮打中张某某拿出车后备箱的军工铲将牛某乙、谢某某头部打伤。后张某某驾车回到位于武山县城关镇西岔村的家中。牛某乙、谢某某去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牛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因其具有与被害人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并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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