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别名吴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3332511998********,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日照市东港区**KTV前台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镇**村,租住日照市东港区安**小区**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该院于同2019年11月7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0时左右,被害人姚某某、曹某某、于某某酒后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KTV包间唱歌,当日凌晨4时左右,因一名陪唱女称丢失500元人民币现金,怀疑其三人所偷,三被害人因此与KTV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双方持续争执至大厅吧台处,过程中于某某要求自行进入吧台拍摄消费清单被拒,后欲强行闯入被阻拦,继而双方产生轻微推搡、撕扯。
争执过程中,于某某突然上前将正与曹某某理论的工作人员卢某某(女)推倒在地,正在周围的工作人员张某某及赵某甲、赵某乙、陈某、赵某丙、朱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随即一起上前殴打于某某,曹某某、姚某某及工作人员刘某见状先后加入殴斗,殴斗持续约一分钟,三被害人先后被打倒在地,其中姚某某受伤倒地不起口鼻出血,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姚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于某某、曹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张某某因病于2020年3月3日死亡,其户籍注销手续并于2020年3月18日办理完毕了户籍注销手续。
本院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两人轻微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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