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21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区**路**号**一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0月14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志怀,河南恒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9时许,在河南省扶沟县城关**路**街宾馆后方宅子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堂内弟何某某因房产纠纷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其妻婶杜某某上前劝架,拽着张某某的胳膊时,被张某某甩倒在地,造成杜某某左腿受伤。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杜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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