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21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区**路**号**一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0月14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志怀,河南恒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本案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9时许,在河南省扶沟县城关**路**街宾馆后方宅子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堂内弟何某某因房产纠纷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其妻婶杜某某上前劝架,拽着张某某的胳膊时,被张某某甩倒在地造成杜某某左腿受伤。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杜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