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松花江镇林场附近,因被害人冯某某的车停放位置影响其驾驶的车辆通行,而与冯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用板砖将冯某某头部、肋部打伤。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传唤到德惠市公安局松花江派出所,其对犯罪事实全部供认。现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认罚认罚,有悔罪表现,并与被害人之间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且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