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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因琐事与邻居陆某某发生争执,两人互相撕扯,致陆某某右桡骨远端、尺骨茎突骨折,经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法医鉴定属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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