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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71********,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郸城县**镇**村**村**号,现居住地广饶县**镇**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7时30分许,在广饶县**镇国风橡胶厂动力站办公室内,因工作琐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互相厮打,导致双方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张某某系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同事之间琐事引发,张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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