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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02******,汉族,专科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单元****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各自驾车经过安顺市开发区**新区后门时,因别车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互殴,在打斗过程中,张某某持伸缩警棍将高某某头部、左手臂等处打伤。经鉴定,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因民间纠纷引发,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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