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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8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号。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区**街道**舞厅KTV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张某某用拳头击打陈某某的左胸口,并将其击倒在地。经鉴定,陈某某左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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