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市昌平区**村家园保安,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村家园**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村家园门口防疫卡口处,因沙某某(男,25岁,甘肃省人)不配合防疫检查工作与其发生争执,后将沙某某摔倒在地,造成沙某某左肘关节脱位,经鉴定,沙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沙某某赔偿并获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系初犯,偶犯;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并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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