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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一部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5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六枝特区木岗镇木岗场村与叶某某发生争吵,后张某某在木岗场村球场坝使用一只塑胶垃圾桶打伤叶某某头部。2019年10月8日,经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之伤属人体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叶某某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39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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