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任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19日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村**网吧内与**乡**张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张某甲的伙伴张某丙上前拉架,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感觉张某丙在拉偏架,待张某丙回到网吧内上网时,张某甲手持砖块来到张某丙跟前,将张某丙头部砸伤,经鉴定,张某丙硬膜外血肿系轻伤一级;颅骨骨折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张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偶犯,双方当事人有亲戚关系,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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