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一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本区**路**弄**号**楼楼道内相遇,因怀疑赵某某与其老公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辱骂、殴打赵某某,造成赵某某因外伤致右侧第5前肋及左侧第7前肋线形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罗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武某某的证言及二人的辩认笔录证实,上述时间,上述地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怀疑赵某某跟其老公有私情将赵拽倒后骑在身上实施殴打,赵的儿媳武某某听到赵喊声后从家里出来把张某某拉开。
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妻子张某某因怀疑其有外遇,于上述时间在家中跟其吵架;后张某某气冲冲的出门,听到楼道里张某某和人吵架。张某某精神不太正常,一直在吃药。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被害人赵某某提供的《就医记录》以及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关于赵某某损伤鉴定情况的说明》证实,赵某某的伤势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5.上海市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张某某就医服药记录、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某患有抑郁症,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6.被害人赵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赵某某已获得张某某的赔偿款人民币15,000元,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7.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无前科劣迹,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性质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