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曹某**楼镇**庄**村**庄**村**号。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17时许,在曹某**楼镇**村**路丁字路口,因故与其表婶子王某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将王某某打伤。经曹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宋某某、田某某等人证言;5.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害方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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