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兰陵镇**村**号**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被害人王某甲的妻子王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卢某某死亡。
2019年5月18日,被害人王某甲带着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等人到卢某某家中道歉并商量赔偿一事,之后和死者卢某某女婿和女儿发生争执,被害人王谋甲遭到死者女婿张某某、陈某等人殴打,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打了被害人王某甲右胸部及腹部。经鉴定,王某甲右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5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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