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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XX,男, 1958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58XXXXXXXX,汉族,中专毕业,XX县XX镇XXX退休教师,住XX县X镇XX路22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9月15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封某某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XX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4时许,在封某某城关镇后北场村,被不起诉人张XX与邻居王X梅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口角后致打架,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XX将被害人王X梅左手食指指尖咬伤致指骨缺失,经封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青梅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案刑事立案后,2020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张XX赔偿被害人王青梅损失9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张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由邻里纠纷引发,张XX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王X梅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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