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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张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宛珊,广东庆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上午7时许,被害人林某某因琐事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发生争吵,期间,林某某的情绪激动并用手指往张某某的眼睛方向戳过来,张某某用手甩开林某某的手,林某某就摔倒在地上,双方互相扭打在一起,接着林某某叫喊痛,张某某才放开林某某。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属共赔偿被害人林某某106436.8元,并取得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说明、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尼、胡妃长、王华劲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并获取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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