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10215511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浚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2时许,在浚县小河镇政府广场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袁某甲因纠纷发生争吵,张某某将袁某甲推倒在地,导致袁某甲右脚踝骨受伤。经鉴定,袁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张某某与袁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袁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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