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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漠检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41965********,汉族,高中文化,系漠河**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漠河市**镇东****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漠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漠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2018年12月8日,接到刘某某(大货车运输司机已判缓刑)的电话称因怕超载卸下一些煤,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帮忙卖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联系买家毛某某以每吨300元的价格卖掉,所卸煤145.56吨,给款43200元。事后张某某将40000元现金交给刘某某,并微信转账1000元其余2200元留下刘某某所欠的油票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物原煤收缴后返还被害单位**煤矿。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事实,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艳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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