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朝阳区**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街**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一酒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至19日间,在明知胡某某(已起诉)通过手机微信转给其的人民币12000元系(胡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宿舍内盗窃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帮助胡某某对赃款使用微信进行藏匿并转移,后二人共同挥霍了部分赃款。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已退赔并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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