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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工作单位长春市****学校,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显天,吉林金风律师事务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谢某某(另案处理)因无生活来源,于2020年8月27日凌晨零点四十分左右,盗窃被害人马某某停放于吉林市高新区****小区靠兴隆街一侧的消防通道旁的一白、兰、红相间的山洋牌SY-400H两轮摩托车。后谢某某关注了快手APP上名为“长春**机车超会玩”的用户,并添加了该用户张某某的微信,与之协商卖车之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精品车行老板,熟知该摩托车的实际价值,其明知谢某某所出售的摩托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未核实谢某某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仍对谢某某运送至其店内的崭新的摩托车以3800元的价格,系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

被害人马某某因摩托车被盗而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9月29日,该被盗山洋牌SY-400H两轮摩托车经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经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窃的山洋牌SY-400H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800元。2020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讯问,其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及破案经过、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录制的讯问光盘一张;5.鉴定意见: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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