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乡**居委会**组。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2020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伍某某,**律师事务所。电话136*******。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另案处理)趁其所就职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F2生产线开交班会之机,盗走生产线上的摄像头芯片共计1080个。当晚10时许,刘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宝安区**街道**酒店旁附近路边进行交易。随后,张某某以每个芯片人民币4元的价格低价购得摄像头芯片共计960个。经鉴定,所交易的摄像头芯片价格共计人民币9170元。
2020年7月25日,公安民警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该摄像头芯片系盗窃所得,张某某随即将所购赃物上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张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涉案赃物已被缴获,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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