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9********,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程度,个体收废旧,暂住南通市开发区**街道**村**组(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处收购扣件共计六次。经认定,涉案扣件价值共计人民币965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从刘某某处收购扣件240个。经认定,涉案扣件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从刘某某处收购扣件240个。经认定,涉案扣件价值人民币1200元。
3.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从刘某某处收购扣件240个。经认定,涉案扣件价值人民币1200元。
4.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从刘某某处收购扣件210个。经认定,涉案扣件价值人民币1050元。
5.2019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从刘某某处收购扣件240个。经认定,涉案扣件价值人民币1200元。
6.2019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从刘某某处收购扣件760个。经认定,涉案扣件价值人民币3800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同时协助抓捕盗窃作案人刘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出了涉案赃物折款9650元。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了全部涉案赃物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涉案赃物折款现暂扣于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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