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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张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渑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7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县,住****国际***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马某某处购买野鹿三只、野兔六只、野鸡四只回家后自己食用。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张某某购买马某某的野生动物合计价值1068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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