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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挪用资金)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诉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7********,汉族,大学文化,太仓市**信息学中心理事、行政负责人,兼任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公寓**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8日、2018年7月20日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 2018年8月17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6年3月开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心行政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450万元给其经营的上海**有限公司经营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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