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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挪用资金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安徽省六安市**********组,该村村民,陕西***工贸有限公司监事。该张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刑事拘留,年11月19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彭某、黄某某三人在铜川市王某区注册了“陕西***工贸有限公司”,彭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公司监事、股东,公司成立后准备做煤炭生意但未开展过业务,但张某某实际掌控着陕西***工贸有限公司的账户。

2017年8月份股东黄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某某,后刘某某通过黄某某和彭某商定同***工贸有限公司一起合作做生意,并约定刘某某向陕西***工贸有限公司汇15万元作为保证金后开展业务。2018年10月17日刘某某在王某区川口中国工商银行向陕西***工贸有限公司汇入了15万元,资金到账后,2018年10月18日张某某将保证金中的14万元转到其掌控的“*******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又从“*******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上将该款转入“江西**汽车运输公司”的账户,用来向“江西**汽车运输公司”支付之前其个人所欠运费。因***工贸有限公司同刘某某的合作一直未开展,刘某某要求退款未果后报案,张某某归案后,于2019年11月19日将14万元向***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退还。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张某某如实供述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报案陈述;证人证言;公司登记证明;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书证;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及时全额退还挪用资金,认罪态度好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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