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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挪用资金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公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9********,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东**路**号,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延吉路**楼**座**号。2016年4月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寿光**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职务便利,让总经理王某某安排财务部门于2015年6月30日借款10万元供自己使用。2016年4月,张某某将挪用公司的10万元借款归还。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还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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