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73********,汉族,大学本科,案发时系**宠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里**号楼**门**号,现租住于天津市和平区**号楼**门,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天津**宠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注册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大街**号**大厦**座**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实际办公地点:天津市南开区**路**号增**号,张某某担任**司**,负责**司整体的运用管理等工作。
2017年1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利用担任该**司**职务期间,指使单位出纳员裴某某多次挪用单位资金用于偿还个人房贷、车贷、个人银行信用卡及借给朋友使用共计92.4万元。经查:1、2017年1月至9月期间,挪用**司资金90000元,偿还**花园**号楼**室的个人房屋贷款。2、2017年2月至9月,挪用126000元偿还**花园**号楼底商**号房屋贷款;3、2017年7月至10月,挪用**司221500元偿还个人借款;4、2017年10月,挪用**司28000元,偿还个人汽车贷款;5、2017年6月-8月,挪用**司70000元,偿还个人信用卡。上述挪用资金共计53.55万元均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8年1月19日,在**宠物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现的情况下,张某某将上述挪用的资金全部返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情况无法确定挪用资金的确切数额,无法确定张某某何时具有的挪用资金主观故意。该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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