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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78********,汉族,专科毕业,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带回并于2020年12月13日被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4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21日经巴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同日交由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2月18日巴宜区公安局巴公刑诉字【2020】76号起诉意见书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1日告知拟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拟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张某某作为林芝市巴宜区“****有限公司”法人,雇佣工人吕某某、马某某、向某某等人在**项目部做日常杂物清理及货物搬运工作。工期结束后,张某某欠吕某某、马某某向某某等人劳务工资共计29920元。2020年5月22日林芝市巴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邮寄、手机短信、彩信方式告知大唐装饰公司法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向张某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其仍拒不支付工人劳务费。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将拖欠费用全部向被害人结清,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可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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