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无固定职业。2012年7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八百元;2015年1月15日年因赌博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8年7月1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邵某甲(另案处理)系绥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绥化市北林区**府**3、**5、**6、**5、**6栋工程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绥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按时将工程款足额拨付给了张某某、邵某甲,张某某、邵某甲拖欠119名农民工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4791372元。2018年2月13日经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 ,张某某、邵某甲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18年8月6日农民工力瓦工负责人孙某某、木工负责人袁某某、架工负责人苏某某、放线工负责人井某某、吊车负责人洪某某、防水负责人邵某乙六人联名签字出具谅解书,对邵某甲、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井某某等六人已分别代表各自工种共计119名农民工代为领取工人工资,现被欠薪农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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