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下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张某甲拖欠其公司员工伍某甲、张某乙、祝某某、任某某、周某甲、罗某某、周某乙、伍某乙、刘某某、白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方某某、叶某某共14名被害人劳动报酬人民币177282元。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18日向张某甲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黄人社监令(2019)98号),要求张某甲收到指令书3日内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期间,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9年9月5日、9月10日、9月16日、9月20日、9月25日以短信、电话等可以知悉方式将相关内容通知张某甲,张某甲以离开黄石、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20年4月13日12时14分,广东省东莞市虎门分局北栅派出所民警在东莞市**镇**社区**路**段**号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抓获。到案后,张某甲已将拖欠的劳动报酬足额支付给14名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石市下陆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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