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住任丘市**镇**村,农民,群众。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任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营全宝三轮摩托车厂期间,雇佣张某甲、韩某某、王某某等十二人为其工作。后因经营不善, 拖欠十二名工人工资款共计人民币106366元,后逃匿,经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某所欠工人工资款已分别于2014年2015年全部支付,并取得了工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公安立案后移送起诉前已全部支付被害人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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