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71********,壮族,高中文化,广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任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隆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14日,权某某、覃某某到隆安县人社局投诉称:广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其二人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份的工资共计64066.25元,其中拖欠权某某21334.25元,拖欠覃某某42732元。2018年5月18日,广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到隆安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其承认该公司拖欠权某某、覃某某工资一事属实,并承诺会在2018年8月底前支付清所拖欠工资。但该公司只于2018年9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给权某某10000元、覃某某20000元,尚拖欠权某某工资11334.25元、覃某某22732元未支付。2018年9月17日,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广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指令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所拖欠权某某、覃某某的剩余全部工资共计34066.25元,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2018年10月31日,隆安县人社局将该案移送至隆安县公安局。2019年1月9日,张某某将广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权某某、覃某某的剩余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隆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广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虽然拖欠工资,但其是否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广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