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分别于2011年3月13日、6月30日与莒南县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各一份,担保人莫某某、张某甲、汤某某。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未还款,2012年7月10日,莒南县农村信用社起诉至莒南县人民法院。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判决张某某偿还其在信用社的借款共计40万元及利息,2013年12月23日,张某某归还5万元,剩余借款拒不归还。2014年2月20日,莒南县信用社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下达报告财产令,张某某拒不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拒不履行义务,2016年9月13日、9月27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某采取2次司法拘留措施,后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归还3万元,2016年11月30日归还1万元,2017年4月17日归还3000元,2019年9月3日归还1500元,2020年5月15日,信用社系统扣款610元,目前张某某尚有本金304890元未归还。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被司法拘留之后,信用社系统显示又履行4次还款义务,一次系统扣款,共计45110元,不属于“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的情形。因此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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