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79********,汉族,大专文化,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镇**村,住陕西省泾阳**科技园。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该公司与沧州**公司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经献县人民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2017年1月,沧州**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剩余的11万元租赁费,西安**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在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生效后,该公司于2018年6月为隐匿财产,把**公司外墙保温工程款26387元,转入其公司项目经理符某某的个人账户上。

2019年6月13日,经双方调解,张某某将剩余租赁费用及违约金共计176372元一次性付清,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张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到献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张某某系法定代表人,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在案发后自首、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