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镇**村**屯,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兰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6年12月28日,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返还原告杜某甲所承包的土地30亩;2008年1月30日,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原告杜某甲经济损失3.6万元。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兰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纠纷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明知兰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在具备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的前提下,多次表明态度,拒不执行兰西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此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离开原住地,隐匿常住地址,致使兰西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9年10月2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出租屋内被我局抓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辩解,已将涉案土地交还给村委会;执行过程中未收到兰西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案卷证据材料中记载合并后的兰西县**镇**村村委会委托梁某某代理关于杜某甲与兰西县水产总站签订的承包合同侵权案件诉讼,张某某承包的土地在杜某甲与兰西县水产总站签订的合同范围内。现根据王某某为兰西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收据,可以证实王某某收到兰西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一次性补偿款,王某某已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撤回与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起诉,兰西县人民法院准许兰某某、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撤回起诉。现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返还原告杜某甲所承包的土地30亩,证据发生变化,无法确定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是否存在事实争议。另,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原告杜某甲经济损失3.6万元,该案存在判决未生效即执行立案。证据材料张某某是否收到兰西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的事实不清。2008年中止执行后,无证据证实杜某甲再次申请执行。故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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