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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一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7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暂住漳州市龙海市**路**号**栋**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范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4日、2021年2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1月13日、2021年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张某某、陈某某返还肖某某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7年1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履行判决,肖某某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下称思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19日,思明法院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张某某仍未履行判决义务。

后思明法院依法启动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母亲范某某(另作处理)共有房产(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的处置程序,并于2018年9月20日在上述地址张贴腾房公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经思明法院执行裁定、厦门中院复议,分别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1月29日,驳回张某某的异议诉求。

2020年2月27日,思明法院分别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范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于2020年3月28日之前腾空上述房产交付法院拍卖。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范某某均未配合执行。2020年3月,思明法院多次通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范某某腾空上述房产,并于4月24日再次张贴腾房公告,责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范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之前腾空上述房产交付法院执行。期限届满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该房产系其唯一住房为由拒绝腾出,范某某以该房产系其与张某某共有,其不是被执行人为由拒绝腾出。

2020年6月2日,思明法院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范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年6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8月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事实。2020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范某某已腾空上述房产交付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附: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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