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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抢夺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办事处**村**号**组,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6月18日昭阳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4日15时许,邓某某驾驶一辆比亚迪轿车停在**路口的加油站门口,副驾驶位车窗未关,张某某趁邓某某坐在车内不备,将邓某某放在副驾驶位上的一个包抢走,与“某某”(姓名不详)骑摩托车逃走。被抢包内有600元现金,一部oppo手机及邓某某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

本院认为,上述行为非张某某实施,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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