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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及现住址海城市**镇**街**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7年7月1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警告;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0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5月3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海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海城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6日再次退回海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海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1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其存放于海城市**镇**村的滑石被海城市**镇政府拆迁过程中的所产生的粉尘污染及滑石被盗未得到反赃,海城市**镇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于2014年至2019年3月期间,以海城市**镇政府为信访对象持续上访。2016年12月22日,张某甲到国家信访局信访登记,被告知依法申诉后,仍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住建部等处越级上访登记。

2017年7月5日,张某甲在国家信访局登记后,借机于2017年7月7日抗战纪念日,去卢沟桥附近上访,后被海城市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警告。

2017年10月12日,张某甲意图在“十九大”期间进京上访,后被海城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5日。

经查,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张某甲总计到国家信访局信访登记7次,住建部,辽宁省信访局登记1次,其中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去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登记3次,住建部,辽宁省信访局越级上访登记1次。

另查,张某甲多次越级上访行为,导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人员进行处置,并产生大量的处置费用。

2019年5月27日,张某甲与海城市**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签订了息访协议,并承诺不再越级上访、非访等违法行为或其他极端方式表达诉求。截至2020年6月,张某甲较好地履行了息访协议,没有离开其居住地,也没有越级上访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收条、信访保证书、银行卡交易明细、信访事项基本情况表、行政卷宗复印件、鞍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理意见、息访协议书、会议纪要、财政支出收据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杨某某、金某某、郭某某、邓某某、马某某、张某丙、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多次越级上访行为扰乱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三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信守其签署的息访协议的承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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