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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强迫交易案)_黑龙江省松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松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2********,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兴安岭**市场收费员,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区**高层**单元**室,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阿木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阿木尔分局侦查终结,以大兴安岭**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安岭**有限公司、被告人白某甲、石某某、白某乙、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白某甲、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漠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漠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漠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0月23日大兴安岭地区检察分院将该案指定松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阿木尔林业局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至2013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白某甲、张某某强迫郎某某租用的**市场**号库房,并上涨**号库房的租金后,多次指使他人,使用堵锁眼、使用木板钉库房门和使用建筑垃圾堵库门,并在建筑垃圾上浇水致使建筑垃圾结冻成冰的方法,阻挠郎某某搬离**市场,强迫郎某某继续租用**市场库房,接受服务。达到使用**市场库房租金抵消**集团赊欠郎某某64,132.30元瓷砖等材料款的目的。给郎某某造成重大损失。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阿木尔分局将本案移送漠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漠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白某甲、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证据不足。漠河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查重报后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仍然达不到起诉条件。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白某甲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之间缺少共同故意犯罪的证据,缺少能够证实郎某某被强迫交易行为与白某甲、张某某之间关联性的证据,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大兴安岭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龙江省松岭区法院提起自诉。

松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名共和国刑诉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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