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村**,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座**。因强迫交易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洪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深圳市罗湖区**路****,由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总经理。2007年底,*****作为***管理主体,其将****的管理委托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负责。刘某某****的法定代表人,郑某甲负责协助刘某某,唐某乙、黄某甲系刘某某聘请的保安队长,负责****的控制,强制*****进入市场经营。柏某甲及柏某乙、郑某乙、唐某甲等保安员,听从刘某某、郑某甲、唐某乙、黄某甲等人指挥。保安员工资由******转****,由刘某某发放。
2007年12月底,刘某某联系了***、****。张某某在***召集所有在***的商户开会,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商户必须从指定的**供货商(****、***、****)进货。实际上,****和****仅向****供货,各***商户只能从****一家进货。在会上,部分商户表示不满,其中被害人陈某某表现较为强烈,遭到维持会议秩序的唐某乙等保安员的围殴。其他商户见状,便不敢再提出异议。
在此后的经营过程中,刘某某、郑某甲授意唐某乙等保安员监控******的流入。其中黄某甲负责带领柏某甲及柏某乙、郑某乙等看守市场入口并在市场内巡查,不允许****进入市场,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唐某甲等其他保安员负责***外的巡逻、禁止非****在周边摆卖,同时禁止非约定供应商的**车进入市场送货。一旦有**商户私自进货被****保安人员发现并没收。如有不服从,***保安员则砸档、禁止经营、殴打档主或以人身安全相威胁。其中,***商户被害人萧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均遭到砸档或殴打。
2008年12月6日,被害人陈某某在**外进货被**保安员柏某乙发现,尔后,黄某甲及柏某乙等人强行将陈某某的**和运**车没收带往管理处,并在途经陈某某档口的时,将陈某某档口的物品掀翻。陈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后回到档口。唐某乙、黄某甲、柏某甲及柏某乙、郑某乙、唐某甲等多名保安员赶至陈某某档口,殴打陈某某。陈某某持刀反抗将唐某乙砍至轻伤。
2019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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