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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强制猥亵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房,工作单位深圳市坪山区**街道护村队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2020年2月15日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核实有关证据,审查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与其朋友苏某某一起到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酒店二楼**娱乐**房唱歌,期间三人让被害人宋某某等三名女孩子在包房内陪唱歌、喝酒。张某某、李某某趁其余两个女孩子出去包房之际,李某某先动手摸、抓被害人宋某某的胸部,被害人宋某某反抗,张某某抱住被害人宋某某的脚致使其不能反抗,后张某某用肩膀压住被害人宋某某的脚并用手摸被害人宋某某的胸部。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左乳房挫擦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张某某、李某某家属对被害人宋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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