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明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旧州镇居委会南街,现住地同上。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明海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明海饮酒后来到安顺市西某某旧州镇金街其开设的“明海客栈”内,要求店内足疗技师庄树珍为其提供足疗服务。庄树珍同意后在该客栈301房间内为张明海提供服务时,被张明海强行按倒在沙发上实施猥亵,期间被害人庄树珍试图反抗但无果,后趁张明海不备时趁机逃脱并让其女儿报警。案发后,张明海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明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并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明海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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