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5********,汉族,初中,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住浙江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于同年12月2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小手指棋牌平台建群组织许某某、赖某某、袁某某等十余人在小手指棋牌平台以“三阿磨”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共抽头渔利10000余元,其中6000元钱用于向小手指棋牌平台购买钻石,个人违法所得4000元左右。
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4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法所得4000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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