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饶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住**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饶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饶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31日饶河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对其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饶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租赁同村村民邹某某的房屋作为场所,设置了3台二手赌博机(共计28个座位),间断性的为前来的参赌人员提供实际使用,通过花钱上分、退分兑钱的方式,从中获利800余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获利数额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积极配合,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3台赌博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饶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