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街道**村**号,住**路**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0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衡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4年5月成为“澳门银座”赌博平台的代理。张某某通过将个人的平台代理账号链接发送到各个QQ群、做百度推广的方式大肆发展下线会员到“澳门银座”平台参与赌博,以赚取人头费和所发展的会员在平台的投注金额1%到3%不等的返点以及所发展会员在平台所输金额5%到15%不等的分红。被发展下线会员也可以继续拉人进入平台赌博,进而发展成为张某某的下级代理。获利以积分的形式计入平台账号,张某某在平台将积分提现后将获利换算成人民币汇入其绑定的62122619110********银行卡持卡取现。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二十万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扣押的违法所得款由衡山县公安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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