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刑不诉〔2019〕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任丘市**村**号,农民。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7月1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任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担任皇家娱乐赌博网站的下线会员,自己多次参与赌博,而且多次为其他参赌人员上分,并将想做该网站代理的王某某推荐给敖某某,推荐马某某给侯某某、敖某某做下线会员,马某某通过侯某某上分150万元左右,通过敖某某上分四百多万元,通过张某某的会员号上分输掉20万左右。现查明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敖某某赌资2次共计8000元,通过银行卡张某某转给敖某某赌资404200元,敖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张某某下分赌资152次共计6575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第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普通会员号,不具有代理权限,不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行为。第二,张某某将自己控制的会员账号只接受过马某某一人投注,且无法认定其营利目的,因此也不符合赌博罪构成要件。第三,本案证据无法证实赵某某、黄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关系。因此任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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