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公司无职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北京市**街区**号地**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世界杯期间)已决犯成某某通过谭某某(已起诉)介绍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处得到网络赌球网站账号,谭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已决犯成某某确定了赌资的分配数额比例及分配方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告诉已决犯成某某该网站的具体操作流程,并跟成某某定期对网站内的赌资进行定期对账,对账后谭某某、张某某、成某某按照数额比例分赌资,谭某某分得赌资25173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该赌博网站是鲁某某(未到案)让其提供给谭某某提供给谭某某(谭某某让张某某给成某某),鲁某某让张某某帮忙对赌资进行对账并获得赌资10万元左右,张某某获得赌资后全部交由鲁某某,分赌资的数额比例也是鲁某某告诉张某某,张某某转达给的成某某,已决犯成某某将此网站及账号提供给已决犯齐某某,齐某某将账号提供给已决犯金某某、方某某,齐某某、方某某、金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散布该网站赌博广告,接受他人赌资参与网络赌博,抽取分红,齐某某共计参赌赌资268万余元,方某某参与赌资54万余元,金某某参赌赌资77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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