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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居住地福建省泉州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4月24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乐陵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乐陵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胡俊宇伙同王平湖,雇佣李国强等人先后在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经营“四海渔乐”(后更名为“四海风云”、“王者渔乐”)、“皇家渔乐”等网络赌博游戏平台,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在柬埔寨经营以上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利用该游戏平台开设赌场,通过支付宝、微信、拉卡拉等方式收取玩家赌资,兑换成游戏币后供玩家在平台上的“牛魔王”、“摇钱树”等捕鱼游戏中使用进行赌博活动,牟取非法利益。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胡俊宇系同村,2019年1月,张某某帮胡俊宇转过几次钱,2019年2月,张某某到王平湖注册成立的泉鸿(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4月,张某某受胡俊宇和王平湖的安排,通过李国强给王平湖送了900余万元现金,并将现金存入泉鸿(厦门)工贸有限公司账户,后王平湖将该钱通过法院拍卖拍了一块地。张某某在帮胡俊宇、王平湖转钱送钱的过程中,不知道钱的来源,也未获得利益。

本院认为,张某某未参与网络赌博游戏平台的管理、经营或服务,仅帮助胡俊宇、王平湖转钱送钱,且不知道钱的来源,从中未获得利益,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不构成开设赌场罪,遂其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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