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路附近,待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本院做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牟取不法收益,自2020年9月1日开始,在其位于雷州市附城镇**路附近的家中,利用手机网络在网上开设“八人大牌九”给他人赌博抽水渔利,时至2020年9月19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明,张某某开设该赌场至案发共抽水渔利约25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VIVO X20A手机1部;2.书证:账单、支付宝流水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查询说明、归案说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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