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海南省琼海市**镇**路**娱乐城会计,现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街道**路**号**栋**室,现住琼海市**路**大厦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丁某甲(已判决)、罗某某(已判决)、丁某乙合股在琼海市**镇**路开设一家名为“**娱乐场”的游戏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任会计及行政总监,负责资金核算、人事处理等工作。“**娱乐场”内投放具有退币功能的三台推币机、一台打鸟游戏机、一台捕鱼机及不具有退币功能的娃娃机等设施供客人娱乐。董某某(已判决)于2018年6月份开始多次到“**娱乐场”充值会员卡购买游戏币玩推币游戏机及打鸟游戏机。2018年9月的一天,丁某甲为了招揽更多的客人,便向董某某提出让董某某在娱乐场内向其他玩客回购游戏币并可贩卖给其他玩客,且许诺如果董某某手上游戏币售不出去,娱乐场可以以人民币0.5元每个游戏币的价格向董某某进行再回收以解除他的后顾之忧,董某某还享有了娱乐场给予的购买游戏币的优惠套餐。玩家杨某某、王某甲、梁某某、何某某等人得知董某某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回购他们在游戏机上赢取的游戏币后,陆续向被告人董某某购买游戏币。截至2019年3月,董某某共向上述玩家销售游戏币共计约74850元人民币。同时,董某某先后从玩家王某乙、王某丙处以共计23000元的价格回购游戏币。2019年3月**动漫城以现金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董某某处回收游戏币。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0385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丁某甲让董某某回购游戏币,还多次以充值优惠套餐的方式向董某某出售游戏币,为董某某赌博提供便利条件。2019年4月1日,公安民警在琼海市**镇**路**娱乐场内抓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并当场查扣三台推币机、一台打鸟游戏机、一台捕鱼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鱼机、推币机、打鸟游戏机(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
3.证人证言:陈某某、王某甲、杨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同案犯游某某、丁某甲、董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初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三台推币机、一台打鸟游戏机、一台捕鱼机),琼海市人民法院在(2019)琼9002刑初185号判决书中已作出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露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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